ILO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ISO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19年,其宗旨是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保障人们享有国际公认的劳动权。ILO组织成员包括雇主和雇员的代表以及政府代表和该组织的与劳工界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负责制订国际劳动标准,这些标准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至关重要的,遵守这些标准是实现人类福利的一项措施。国际标准对于跨国公司所处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也是很重要的。它们对于构筑稳定且高效的商务框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推行国际标准是政府的义务,公司不是签约者,但是这些标准的含义和意图同样可作为公司的行为基准,并能反应在他们的法规中。
   ILO的标准包括在《公约》中,具有国际法律效力并对认同该公约的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这些标准也包括在《建议》中,该建议对政府提供了另外的指导。随着1998年6月ILO关于劳动权力和基本原则之宣言的生效,所有174个成员国,无论是否认可,都有义务遵守、促进和实现在关键性的 ILO 公约中所包含的原则。
   这些关键性的《公约》及其附带的《建议》包括:
   * ILO 公约第 29 和 105 条和建议中的第 35 条(强迫和关押的劳动力);
   * ILO 公约第 87 条(结社自由);
   * ILO 公约第 98 条(组织和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 ILO 公约第 100 和 111条及建议中第 90 和 111条(男女同工同酬;雇佣和职业歧视);
   * ILO 公约第 138 条和建议中的第 146 条 (最小年龄)。
虽然不属于关键性公约,其他与 ILO 的工作特别有关的ILO 标准包括:
   * ILO 公约第 135 条和建议第 143 条 (职工代表公约);
   * ILO 公约第 155 条和建议第 164 条 (职业安全与保健);
   * ILO 公约第 159 条和建议第 168 条 (技能恢复与就业/残疾人);
   * ILO 公约第 177 条和建议第 184 条 (在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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